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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一九八五年发行金融债券、开办特种贷款办法》的联合通知

  2.金融债券要按量出为入的原则,根据特种贷款的实际需求量,在批准的额度内发行。
  3.金融债券的面额分为二十元、五十元和一百元三种,期限为一年,到期还本付息,不能提前兑现,不能流通、转让和抵押。
  4.金融债券只限于由个人自愿购买。
  5.在金融债券发行前,如发生特种贷款业务,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和经济特区分行可在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垫付资金额度内垫付资金,垫付期限不能超过两个月,垫付期间按年息百分之九计收利息。
  6.金融债券分别由农业银行、工商银行总行印制。
  7.金融债券要单独设置科目核算,并统计上报。
  四、特种贷款的发放与管理
  1.特种贷款的资金来源完全用发行金融债券解决。贷款由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发放。
  2.特种贷款用于乡镇企业和城市集体企业产品为社会所急需、经济效益好,再投入少量资金就能竣工投产的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项目,以及项目建成后急需的流动资金。
  对新上马的项目,对小钢铁、已淘汰的机械产品、烧油发电以及扩大彩电、电冰箱、洗衣机等家用电器生产能力的项目,不得发放特种贷款。
  3.特种贷款只能在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和经济特区金融债券发行额度之内发放。
  4.企业取得特种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贷款项目的产品为国内市场或出口所急需,经济效益好;(2)贷款项目能够承受高利率负担;(3)能够在一年或两年内归还贷款;(4)取得有足够盈利的经济实体(包括办理财产保险的保险公司)担保,担保单位负连带偿还责任。
  5.特种贷款的逐笔审批权限,由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和经济特区发行分别规定。
  6.特种贷款不得用一般贷款归还。如发现同一单位一般贷款逾期,而归还特种贷款的,对其逾期贷款按归还特种贷款额实行特种贷款利率。
  7.特种贷款实行专户管理,单独设置科目核算,并统计上报。
  五、金融债券和特种贷款的利率
  1.金融债券利率为年息百分之九,利息在金融债券到期还本时一次支付。
  2.特种贷款利率最低年息百分之十二,最高百分之十四,在此幅度内,根据不同地区情况、用款期限长短,划分不同档次,实行不同利率。
  3.发行金融债券、发放特种贷款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资金闲置所发生的利息损失,由发行债券的银行在金融债券和特种贷款的利差收入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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