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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压力容器设计文件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关于压力容器设计文件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4年8月28日)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16条要求,第三类压力容器的设计在完成审批程序后,应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备案。劳人锅局[1983]38号文对此进一步明确了所需备案的设计文件和备案程序,即一般不要求在报送的文件上签盖备案标记或回函认可。现根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设计单位坚持按劳人锅局[1983]38号文件的要求,将三类压力容器设计文件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备案,并应将备案申请函随同设计文件报送制造单位或使用单位作为证明。
  二、根据中央有关简政放权的精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对设计备案有关问题下达的文件和要求,不宜超出我局[1983]38号文件的要求。为考虑当地的需要有超出时,其超出部分一般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有约束力。若涉及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则应事先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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