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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的通知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决议、财务会计报表及报告;
  (五)向有关监督管理机构投诉和举报;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本社社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向本社入股;
  (二)执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四)按本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积极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股权管理

  第十六条 本社每个农民社员入股金额起点为×元,每个农村小企业社员入股金额起点为×元,入股金额为元的整数倍。单个农民社员或单个农村小企业社员入股金额不得超过本社股金总额的10%。
  第十七条 社员缴纳股金必须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贷款或其他方式入股。
  第十八条 本社向入股社员发放记名股金证,作为社员的入股凭证。
  第十九条 本社社员持有的股金和积累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与,但理事、监事和经理持有的股金和积累在任职期限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 本社社员不得以所持本社股金和积累为自己或他人担保。
  第二十一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本社社员可以办理退股。
  (一)社员提出全额退股申请;
  (二)本社当年盈利;
  (三)退股后本社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四)在本社没有逾期未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 凡要求退股的,农民社员应提前3个月,农村小企业社员应提前6个月向理事会(不设理事会的向经理)提出,经批准后办理退股手续。退股社员的社员资格在完成退股手续后终止。
  第二十三条 社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二十四条 社员资格终止后的1个月内,本社以现金形式返还该社员的股金和积累份额;社员资格终止的当年不享受盈余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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