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4年11月11日 实施日期:1994年11月11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升级的几项具体规定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80]劳总薪字19号 1980年1月23日)
《
国务院关于职工升级的几项具体规定》(以下简称
《具体规定》)下达以后,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执行中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经全国工资处长会议讨论研究,会后又征求了各地区、各部门的意见,现对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希研究执行。
一、根据中央、国务院的规定,这次只能按照国家规定的升级面做好职工升级工作,转产改行的、改变所有制的、改变隶属关系的单位,均不能改变现行工资标准。
二、对于在升级工作期间调动工作的职工,应以本人到达调入单位报到之日为准,凡是一九七九年十月底以前到达调入单位报到的,都由调入单位计算升级人数和负责其升级工作,这些职工中因到达调入单位时间不长,考核评议有困难的,调出单位应负责将其有关情况介绍给调入单位。凡是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一日以后到达调入单位报到的,仍由调出单位计算升级人数和负责其升级工作,这些职工中升了级的,调出单位应及时通知调入单位。
三、对于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集体所有制职工,不是单独组织生产而是同全民职工在一起工作的,应在大体保持与同期进厂的全民所有制职工的升级面相平衡的原则下,给予一定的升级面,但这些集体所有制职工的升级面,应与全民所有制职工的升级面分别使用,不得互相调剂。这些职工升级时,应按全民所有制职工同一考核标准进行考核,择优升级。
四、调动工作的职工,这次升级的,一般应在本人原工资的基础上,按现任工作的工资标准的级差增加工资。对于工人调作干部仍执行工人工资标准的,也可以按工人工资标准的级差增加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