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之间调动工作(包括搬迁企业)的职工,按规定现在仍执行高于调入地区工资标准的,这次升级的,按调入地区现任工作的工资标准的级差增加工资。
五、只有工资额没有工资等级的职工,这次升级的,可按本人现任工作的工资标准中与本人工资额相接近等级的级差增加工资。
六、有附加工资的职工,这次升级的,其中升一级的,应将其增加的工资超过五元以上的部分冲销其附加工资;升两级的,应将其增加的工资超过十元以上的部分冲销其附加工资。无论冲销多少附加工资,升一级的,计算一个升级面;升两级的计算两个升级面。
升级后增加的地区性津贴,不冲销附加工资。
七、一九七五年八月一日以来第一二批的军队转业干部,又属于一九五三年底以前入伍的,这次升级的,应按同级地方干部的工资标准的级差增加工资。鉴于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79〕18号文件第六条已经明确规定:“对于其工资高于地方同级干部工资标准的部分,应随着本人工资增长逐渐抵销”。据此,这次升级的,应将升级增加的工资抵销其高于地方干部同级工资标准的部分。抵销后实际不增加工资的,不计算升级面;抵销后实际增加工资的,按这部分转业干部实际增加工资的合计数和本单位这次实际增加工资的平均级差折算升级面。
八、这次升级的职工,既有保留工资,又有附加工资的,应先冲销附加工资,然后再将冲销附加工资以后增加的工资冲销其保留工资。只有保留工资,没有附加工资的,应将升级增加的工资冲销其保留工资。冲销保留工资后,实际不增加工资的,不计算升级面;实际增加工资的,也按第七条的办法折算升级面。
九、对于已经达到工人或干部现任工作工资标准的最高等级和已达到本工种、本职务最高等级的职工,一般不再升级,但对于其中技术业务水平确已超过最高等级标准的技术业务要求,在生产或工作中又有特殊贡献的,经过考评批准也可以升级。
十、一九七一年以来的工农兵大学毕业生,这次升级的,可在本人现行工资的基础上,按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中与本人工资额相接近等级的级差增加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