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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现货交易结算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六条 会员及资本金在500万元以上的可经营债券业务的非会员法人机构,向本所申请经批准后,可以成为本所债券特别席位使用者。
  第七条 交易商可开展债券自营和代理买卖业务。
  第八条 债券特别席位使用者必须就每个债券特别席位向本所一次性交纳席位费20万元,每年交纳席位管理费1万元。
  第九条 债券特别席位不得退回,经本所同意后可以转让。

第三章 上市与交易

  第十条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确定债券交易的品种及上市日期。
  第十一条 政府债券在本所上市豁免上市申请、审批、费用缴纳等事宜。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的上市申请、审批、费用交纳等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债券于还本到期日前一周终止交易,并由本所提前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债券现货的集中交易时间与在本所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相同。
  第十四条 债券现货交易以面值100元为一报价单位,以面值1000元为一交易单位,价格升降单位为0.01元。
  第十五条 本所债券的证券编码为四位数。国债现货的证券编码为:"19+年号(1位数)+当年国债发行上市期数(1位数)",证券简称为"国债+相应证券编码的后三位数"。企业债券的证券编码区间为1001至1199,证券简称由本所在上市时发布。
  第十六条 除本办法的规定外,债券现货交易的委托、交易、行情揭示等参照在本所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办理。
  第十七条 对债券现货卖空的交易商,本所将按以下处罚标准予以单处或并处:按卖空面值的3%处以罚款;按卖空面值冻结该交易商的结算头寸。对债券现货买空的交易商,本所将每日按透支金额的1‰予以罚息。

第四章 登记与存管

  第十八条 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允许参与债券交易的自然人和法人均可凭深圳证券帐户卡(含基金帐户卡,下同)买卖债券现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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