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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提高国债期货交易保证金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提高国债期货交易保证金的通知
(1995年3月15日)


各证券商、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通知精神,经征得证监会同意,本所决定自3月20日起将国债期货交易保证金由原来每口合约金额的5%提高到10%,即客户向券商交纳的保证金,由原来每口最低不少于500元调高至每口最低不少于1000元,最低维持保证金由原来的每口300元调高至每口最低不少于600元,券商向交易所交纳的保证金,由原来每口不少于300元调高至每口不少于500元。原有持仓的保证金必须按本规定于4月6日前补足。券商自营也必须按以上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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