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 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提案人提出的临时提案应当至少提前十天由董事会公告。提案人在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均不得列入股东大会表决事项。
第八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的三个交易日之前(不含股东大会当日)与信息公司签订协议,并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类别、股份数量等内容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
第三章 采用本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第九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采用本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现场股东大会应当在交易日召开。
第十条 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本所交易时间。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股东通过本所交易系统投票比照本所新股申购业务操作。本所交易系统对网络投票的股东大会设置专门的投票代码及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原证券代码的后四位,投票简称为"XX投票",投票简称由上市公司根据原证券简称向本所申请;本所在"昨日收盘价"字段设置该次股东大会讨论的议案总数。股东进行投票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买卖方向为买入;
(二)在"申购价格"项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价格分别申报;
(三)在"申购股数"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四)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五)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报无效,本所交易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
第十二条 本所会员应当比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妥善保管股东投票记录,不得盗用或假借股东名义进行投票,不得擅自篡改股东投票记录。
第四章 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第十三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u00,结束时间由现场股东大会主持人根据会议进程至少提前30分钟在互联网投票系统公布,但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u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