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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失效]

  第十四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第十五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六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后,不能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更改投票结果。

第五章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及决议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同时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票予以合并计算。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为准。
  上市公司可在股东大会当日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网络表决结果。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所会员通过本所交易系统报送的网络投票数据量不计入计收席位管理年费申报量的范围。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承担网络投票的服务费用。
  第二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技术故障以及其他非本所或信息公司所能控制的异常情况导致网络投票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以及本所或信息公司采取相应措施造成投资者不能正常投票的,本所及信息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依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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