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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企业债券上市规则(2000修订)[失效]


  (一)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最近3个完整会计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且最近财务报表日期距公司债券上市日不超过9个月;如属于财政部规定不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应具有财政主管机关对发行人最近三年会计决算的批复;

  (二)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企业债券所募集资金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

  (三)证监会或本所要求的其它工作。

  3.2 发行人申请企业债券上市须向本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债券上市申请书;

  (二)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企业债券发行的文件;

  (三)债券申请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四)本所会员署名的上市推荐书;

  (五)企业章程;

  (六)企业营业执照;

  (七)债券募集办法、发行公告、发行总结报告及承销协议;

  (八)债券资信评级报告;

  (九)债券募集资金的验资报告;

  (十)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见附件二)

  (十一)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财政主管机关的有关批复;

  (十二)担保人近三年的财务报表等资信情况与担保协议(如属担保发行);

  (十三)债券持有人名册及债券托管情况说明;

  (十四)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债券本次发行与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十五)各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证券业从业资格证书;

  (十六)证监会或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3.3 申请企业债券上市的发行人应当保证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4 本所对债券上市实行上市推荐人制度,企业债券在本所申请上市,必须由一至二个本所认可的机构推荐并出具上市推荐书。

  3.5 上市推荐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所会员资格;

  (二)具备股票发行主承销资格且信誉良好;

  (三)最近一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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