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公司申请其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债券发行条件;
(十二)本所认可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债券上市申请
3.1 发行人申请债券上市前应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一)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最近3个完整会计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且最近财务报表日期距债券上市日不超过9个月;如属于财政部规定不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应具有财政主管机关对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决算的批复;
(二)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债券所募集资金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
(三)证监会或本所要求的其他工作。
3.2 企业申请债券上市须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债券上市申请书;
(二)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债券发行的文件;
(三)债券申请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四)本所会员署名的上市推荐书;
(五)企业章程;
(六)企业营业执照;
(七)债券募集办法、发行公告、发行总结报告及承销协议;
(八)债券资信评级报告;
(九)债券募集资金的验资报告;
(十)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见附件2);
(十一)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财政主管机关的有关批复;
(十二)担保人近三年的财务报表等资信情况与担保协议(如属担保发行);
(十三)债券持有人名册及债券托管情况说明;
(十四)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债券本次发行与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十五)各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证券业从业资格证书;
(十六)证监会或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3.3 申请债券上市的发行人应当保证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4 本所对债券上市实行上市推荐人制度,债券在本所申请上市,必须由一至二个本所认可的机构推荐并出具上市推荐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