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证券交易所企业债券上市规则(2000年修订)

  (九)发行人认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披露的事项,应当向本所报告,并陈述不宜披露的理由;经本所同意,可免予披露该内容。

  5.2 债券上市期间,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证监会和本所提交至少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予以公告:

  (一)企业财务会计状况和经营情况;

  (二)涉及和可能涉及企业的重大诉讼事项;

  (三)已发行债券变动情况;

  (四)证监会及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5.3 债券上市期间,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证监会和本所提交至少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予以公布:

  (一)发行人概况;

  (二)发行人经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三)已发行债券情况;

  (四)涉讼事项;

  (五)证监会及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5.4 债券上市期间,发生以下可能对债券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发行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本所提交有关报告,并依规定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予以公告:

  (一)发行新债券的决定;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及其他涉及债券发行人主体变更的决定;

  (四)涉及担保人主体发生变更的情况;

  (五)涉及和可能涉及企业债务的重大诉讼;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证监会、本所认为必须报告的其他事项。

  5.5 债券到期前一周,发行人应按规定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债券兑付等有关事宜。

第六章 停牌、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

  6.1 发行人于交易日公布第5.2条、第5.3条、第5.4条信息时,当日上午停牌半个交易日,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

  6.2 债券上市交易后,发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该债券停牌,并在3个工作日内就是否暂停其上市交易出具意见,报证监会核准。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