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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企业债券上市规则(2000年修订)


  (一)发行人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企业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债券上市条件;

  (三)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债券募集办法履行按时支付利息等义务;

  (五)企业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六)本所认为须暂停其上市的其他原因。

  上述情形消除后,企业可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本所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经证监会批准后,本所恢复该债券上市。

  6.3 债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终止其上市交易:

  (一)发行人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监会决定终止该债券上市;

  (二)企业解散、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本所终止其债券上市,并报证监会备案;

  (三)债券到期前一周终止上市交易。

第七章 违反本规则的处理

  7.1 发行人及其董事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本所将视情节轻重,予以下列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内部批评;

  (三)在指定报刊上公开谴责;

  (四)报证监会查处。

  7.2 上市推荐人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本所将视情节轻重,予以下列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内部批评;

  (三)在指定报刊上公开谴责;

  (四)取消上市推荐人资格。

  (五)报证监会查处。

第八章 附则

  8.1 本规则由本所修改和解释。

  8.2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5月29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上市交易规则》同时废止。

  附件

  1、企业债券上市申报材料内容与格式

  2、上市公告书的格式与内容要求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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