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可靠的经费来源;
(四)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摄像、编辑、播出设备;
(五)有固定的节目制作场所;
(六)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
(七)有固定的播出场所。
第六条 设立和建设有线电视台,应将有线电视系统总体规划和工程技术方案,报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筹建。工程建设应按规划进行。筹建完成后,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发给《有线电视台许可证》,方可正式播出。
第七条 有线电视台按其设立单位和覆盖范围划分为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和非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
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系指代表一级政府设立的有线电视台,其覆盖范围为本行政区域。
非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是指由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有线电视台,其覆盖范围为本单位人员集中工作和居住的区域。
非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不得超出其覆盖范围向社会联网。
第八条 行政区域性的有线电视台,由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
同一城市或同一地域只能设立一个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网。
第九条 位置在远离市镇中心的县级以上(含县级)机关、部队、团体、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可申请设立非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在条件许可时,应与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联网。
本规定发布前已批准建立的非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位置在市镇中心及附近的,在本行政区域有线电视台联网时应按规划并网,但可保留呼号和前端。
第十条 个人不得申请设立有线电视台。
任何单位不得与境外机构或个人合资、合股设立有线电视台和建设、经营有线电视网。
有线电视台不得向任何单位和境外机构及个人出租频道或播出时段。
第十一条 设立和建设共用天线系统,应将共用天线系统的设计、施工方案报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由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