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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电视管理规定[失效]

  第二十一条 有线电视台必须安排专用频道完整地直接传送中央电视台、省级电视台和当地电视台的电视节目以及国家教委办的电视教学节目。
  第二十二条 有线电视台播放的自办电视节目包括:
  (一)自制电视节目;
  (二)购买或交换的影视剧和录像制品;
  (三)购买或交换的其它专题、文艺节目。
  第二十三条 有线电视台播放已公开出版发行的录像制品,必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贴有《有线电视节目准播证》方可播放。
  有线电视台播放的录像制品,实行统一供片。向有线电视台提供录像制品的单位,由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 有线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影视剧(含录像制品)必须是经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查批准同意播放的影视剧目,并由广播电影电视部指定的单位统一提供。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在有线电视台播放或转播: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电视节目;
  (二)未取得播放权的电视节目、电影片及录像制品;
  (三)未持有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发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单位制作的国产电视剧;
  (四)未经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播放的境外影视剧和录像制品;
  (五)未取得《有线电视准播证》的录像制品;
  (六)港、澳、台地区的电视节目;
  (七)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第二十六条 设立有线电视台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片目、播出等管理制度,必须按月编制播出的节目单,经设立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共用天线系统只能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不得播放其它电视、录像节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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