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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各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各单位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九条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预算收入包括:
  (一)税收收入;
  (二)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三)专项收入;
  (四)其他收入。
  预算支出包括:
  (一)经济建设支出;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
  (三)国家管理费用支出;
  (四)国防支出;
  (五)各项补贴支出;
  (六)其他支出。
  第二十条 预算收入划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预算支出划分为中央预算支出和地方预算支出。 
  第二十一条 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地方向中央上解收入、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预算收入应当统筹安排使用;确需设立专用基金项目的,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三条 上级政府不得在预算之外调用下级政府预算的资金。下级政府不得挤占或者截留属于上级政府预算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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