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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放射性矿产地质资料汇交管理规定

  中央各部门的直属单位或与资料管理部门商定的其它单位,不在本单位所在省(区、市)工作的,其放射性矿产地质资料应分别向全国放射性矿产地质档案处(馆)和工作所在的大区地勘局档案处(馆)各汇交一式二份。
  第十条 汇交的放射性地质资料印制质量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放射性矿产区域调查报告、区域物化探报告、航空物化探报告、区域放射性水文地质测量报告,其文字报告、表格应铅印或胶印,图纸应胶印。
  二、放射性矿产勘探报告,大、中型矿区详查报告、矿区矿床地质测量报告、列入国家和大区地勘局以及省级下达的重点项目和重点科研项目的文字报告应当铅印或胶印图件、表格和附件应当胶印、铅印或经档案资料管理机关鉴定认可的其它利于长期保存的方法印制。
  三、除本条(一)、(二)项规定外的其它地质资料,包括计划外的承包项目等地质资料,亦应印制清晰、着墨牢固。
  四、凡需汇交的地质资料,一般文字报告应使用胶板纸或其它利于长期保存的纸张制印,图件应使用胶板纸制印。
  五、正文、附件、附表等不得用易锈蚀的金属物装订。
  第十一条 汇交放射性矿产地质资料的规格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汇交的放射性矿产地质资料必须完整、齐全。
  二、文字报告的外封面应反映地质工作项目全称(包括所在省、县、乡矿区或地区名称,工作性质)、工作单位全称、报告提交时间等(见附件二式样一)。
  三、文字报告内封面应反映地质工作项目全称、工作起止时间、编写单位、单位行政负责人、报告编写人、审查人、提交报告单位、提交报告时间,并盖有汇交单位的印章(见附件二式样二)。  
  四、汇交的放射性地质资料必须附有按审批权限审查批准的正式文件(见附件二式样三)。
  五、正文、附图、附表、附件必须与实物相符。目录编排顺序如下:
  1.正文目录按文字报告章节顺序编排,并注明页码(见附件二式样四);
  2.附图目录应反映图件名称、顺序号、图号及比例尺内容(见附件二式样五);
  3.附表目录的要求是:附表与文字报告合订的应注明“附报告内”字样(见附件二式样六),单独成册的应分册编目(见附件二式样七-1.2.3);
  4.附件目录中单独成册的照片、图版可作为“附件”分册编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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