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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颁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通知(1993修订)[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7月14日 实施日期:2003年7月14日)废止

劳动部关于颁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通知
 (劳部发〔1993〕4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解放军总后勤部:
  一九八九年劳动部颁发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劳锅字〔1989〕2号,以下简称《原规则》),对查清压力容器数量和安全技术状况,加强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提高安全经济运行水平,降低事故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原规则的部份内容已不能适应实际需要,为此,我部经广泛征求意见,对原规则作了修订。现颁发修订后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自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原规则同时废止。请你们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告知我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提高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水平,加强统计工作管理,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
  1.《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
  2.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以下简称液化气体罐车);
  3.超高压容器。
  第三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包括登记、注册和办理使用证。
  第四条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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