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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颁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通知(1993修订)[失效]

  1.固定式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地、市级(或有条件的县级、下同)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超高压容器和液化气体罐车的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2.经注册并领取《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压力容器,应在悬挂的《压力容器注册铭牌》(见附件五)上打上注册编号。

第二章 新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第五条 新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申报
  新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填写《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见附件一)一式二份,并携带下述资料向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申报手续。
  1.产品合格证;
  2.产品质量证明书;
  3.产品竣工总图;
  4.劳动部门检验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5.进口压力容器应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第六条 新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定级与注册
  1.《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中“安全状况等级”,按《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和含义》(见附件二)的规定,由使用单位评定并填写。
  2.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在核查使用单位填写的登记表和有关资料,确认该压力容器的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所填写各项正确无误后,按《压力容器注册编号方法》(见附件三)的要求,填入“注册编号”,对该压力容器予以注册。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新压力容器,不予注册:
  (1)无设计、制造资格证书的单位所设计、制造的;
  (2)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1级或2级要求的;
  (3)申报资料不安全,不能有效证明其质量合格或不真实的。
  第七条 新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发放
  1.已办理注册且安全状况等级及核定为1级或2级的:固定式新压力容器,由地、市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压力容器使用证》(见附件四〔A〕);超高压容器和液化气体罐车,由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压力容器使用证》、《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见附件四〔B〕)。
  2.《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分别由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和发放使用证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各保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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