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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颁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通知(1993修订)[失效]

  3.不具备注册条件的压力容器不发给使用证,经妥善处理,安全状况等级达到2级以后再发放使用证。

第三章 在用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第八条 在用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携带该设备的有关资料、检验报告和填好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一式二份,按第四条规定向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申报手续。
  第九条 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定级与注册
  1.《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中“安全状况等级”,根据检验单位签发的检验报告所予评定的安全状况等级,由使用单位填写。
  2.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申报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在用压力容器,经核查有关资料和检验报告,确认《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所填写各项正确无误后,按《压力容器注册编号方法》的要求,填入“注册编号”。对该压力容器予以注册。
  第十条 在用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发放
  1.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1、2级或3级的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由地、市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压力容器使用证》;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1、2级或3级的在用超高压容器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由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压力容器使用证》、《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
  2.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4级的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办理注册手续后,允许在满足检验报告所限定的使用条件和检验周期内监控使用;经妥善处理,安全状况等级达到3级以后再发使用证。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4级的在用液化气体罐车,不得使用,经修复,安全状况等级达到3级以后再发使用证。
  3.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5级的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在用液化气体罐车,办理注销手续后,予以报废。
  4.《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分别由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和发放使用证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各保存一份。

第四章 变更、判废与报废

  第十一条 安全状况等级变更
  在用压力容器经内外部检验或修复后,检验单位应在出具的检验报告中重新评定安全状况等级。如安全状况等级有变更,使用单位应持《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和检验报告,及时到负责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安全状况等级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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