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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整顿乡镇法律服务所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整顿乡镇法律服务所的通知
 (1990年1月17日 司发(1990)011号)


  根据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法律服务所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决定今明两年对乡镇法律服务所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整顿。为此特做如下通知:
  一、整顿的目的。这次整顿是根据全国乡镇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现状,为继续贯彻落实“巩固、提高、完善、发展”的方针,坚持从严治所所采取的必要措施。目的在于通过整顿,进一步总结乡镇法律服务工作的基本经验,解决存在的问题,加强乡镇法律服务机构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和服务质量,推动乡镇法律服务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地向前发展。
  二、整顿的范围。凡已建立的乡镇法律服务所,均列入整顿范围。一九八九年已经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要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并在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根据通知要求,结合实际进行必要的调整和部署。
  城市街道法律服务所的整顿工作暂不进行,待我部对城市街道法律服务所作出新的规定后,再行整顿。目前,可以进行摸底、调查等准备工作。
  三、整顿的依据。主要依据是:我部《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法律服务所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乡镇法律工作者守则》、《关于严禁乡镇法律服务所直接以公证名义办证的通知》等规章,以及本通知确定的各项标准。同时,还应当参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有关规章。
  四、整顿的时间和步骤。整顿的时间为两年。整顿的具体步骤是:
  第一步:准备。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学习本整顿通知,指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制定本地区整顿工作的具体实施计划。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对乡镇法律工作者进行动员。提高对整顿工作必要性的认识。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这项工作,争取必要的支持与配合。
  第二步:检查。对已建立的乡镇法律服务所在组织建设、业务工作、制度建设等方面进行检查。可以采取普查、抽查、自查及其相互结合的方法。检查工作要深入、细致、切实摸清情况,做出定性定量的分析。为整改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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