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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责任主体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相应责任。
  民航专业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按照总承包合同,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质量监督机构对各质量责任主体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一)各质量责任主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技术标准的情况;
  (二)质量责任主体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十九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建设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检查:
  (一)基本建设程序的履行情况以及国家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情况;
  (三)组织民航专业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四)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情况;
  (五)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情况。
  第二十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勘察、设计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检查:
  (一)参加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二)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情况;
  (三)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
  (四)所承揽的任务与本单位资质及人员执业资格的符合性情况;
  (五)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对施工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检查:
  (一)施工单位资质及人员配备情况;
  (二)分包单位资质与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
  (三)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
  (四)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情况;
  (五)工程技术标准及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
  (六)分项、分部工程及隐蔽工程的检验、验收情况;
  (七)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八)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

  (九)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包括结构安全、室内环境质量和使用功能抽样检测资料等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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