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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教育系统干部培训“十一五”规划


  逐步建立符合教育系统干部培训特点的考核评价制度。各级教育系统干部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不同的培训方式,对干部接受培训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并实行登记管理,建立和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并把培训取得的成效作为干部任(聘)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建立培训机构的资质评估与准入制度。研究制订教育系统干部培训质量评估、培训机构资质准入等办法,建立、完善教育系统干部培训质量跟踪、监督制度,努力提高培训质量与效益,不断规范培训秩序。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其他社会机构以不同形式参与教育系统干部培训,引导培训机构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和服务水平,逐步形成行业主管、公开平等、竞争有序的培训管理机制。

  2.着力于进一步激发教育系统干部自觉学习的内在动力,不断完善培训激励机制

  各级教育系统干部培训管理部门要制定政策措施鼓励干部自主选学,明确提出干部在职自学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条件。教育系统干部培训机构应主动适应干部自主选学的要求,积极提供可供选择的多样化培训服务,定期公布培训项目和课程,供干部自主选择。积极鼓励干部所在部门与培训机构协商合作,针对受训者的特点,通过提供菜单式的个性化培训方案,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委托培训、选派培训,同时通过安排干部异地挂职,进行专题考察调研等方式,不断适应干部多样化的学习要求。培训管理要积极探索实行选修制、积分制,并适应不断提高培训需求、终身学习的要求,使课程设计、培训管理与学历提高有机衔接。干部参加组织安排的培训期间,职务不受影响,工资、待遇、福利不变,享受在岗同等待遇。

  3.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培训工作的基础能力和质量水平

  教育部重点建设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及教育部中学校长培训中心和教育部小学校长培训中心,并加强对地方教育系统干部培训基地建设的工作指导。国家教育行政学院要按照“一个中心”、“四个平台”的建设目标,重点负责各级党政教育部门干部和高校领导干部的培训;教育部中学校长培训中心、教育部小学校长培训中心主要面向全国中小学骨干校长,组织开展研究型、探索性和示范性培训,积极开展培训模式、方法、内容等的研发工作。充分发挥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在培训中等职业学校校长方面的作用,建立中等职业学校校长培训中心。各省(区、市)结合实际,分层、分类建设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系统干部培训重点基地。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在教育系统干部培训工作中的作用,积极推动区域间、校际间教育系统干部培训机构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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