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印发《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函

  第四条 信息产业部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综合管理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规划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工作(包括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布局等),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并制定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制定通信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建站条件和资格审查,并管理和指导通信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工作。
  (三)参与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制定,负责组织编写培训大纲和教材,并组建相应的试题库。
  (四)负责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的资格审核,并组织相应的资格培训和考核以及管理工作,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核准后,颁发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资格证卡。
  (五)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与咨询服务。
  (六)组织推动通信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七)负责组建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建立通信行业技能人才库。
  (八)组织实施和管理技师(业务师)、高级技师(高级业务师)资格考评工作。
  (九)负责核发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十)负责管理和指导邮政通信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工作。
  (十一)承担信息产业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委托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五条 根据通信行业管理体制和实际情况,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工作。
  (二)负责推荐和管理本地区通信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并指导其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三)负责本地区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的推荐工作,并在信息产业部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指导下具体管理考评人员。
  (四)负责向本地区通过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发放《职业资格证书》。
  (五)负责本地区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师(业务师)、高级技师(高级业务师)的推荐工作。
  (六)做好本地区通信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七)参与通信行业国家职业标准制定和试题库建设工作。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