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开展本地区有关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咨询、宣传服务和相关交流活动。
(九)完成本地区通信管理局和信息产业部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通信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具体实施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其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所鉴定的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设施。
(二)具有与所鉴定的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类别相适应并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三)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符合规定条件、数量的专(兼)职组织管理人员、考评人员。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五)有与鉴定工作相适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
第七条 通信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设立,由信息产业部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由具备建站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登记表》,信息产业部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其进行条件审查,经信息产业部人事司同意,并征求所在地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意见后,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标牌。
第八条 通信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站长负责制,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专(兼)职财务管理人员。
第九条 通信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必须遵守如下工作规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信息产业部制定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规定、办法。
(二)认真执行国家职业标准,严格考务管理,确保职业技能鉴定质量。
(三)在规定的职业(工种)、等级内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四)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并严格执行考评人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五)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的一切非正当要求。
(六)实行定期鉴定制度。具体日期、鉴定职业(工种)、等级、类别、报名条件以及收费标准等事项,应在鉴定前一个月发出通知。单位有特殊要求的,也可专门组织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