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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印发《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函

  (七)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可向鉴定站提出申请,由鉴定站上报信息产业部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审核合格后签发准考证,按规定的时间、方式实施考核鉴定。
  (八)单位和个人申报职业技能鉴定,均应按照规定交纳职业技能鉴定费用。职业技能鉴定费用主要用于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场地、命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等费用。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执行所在地区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九)自觉接受信息产业部人事司和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业务指导,同时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通信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工作由信息产业部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鉴定计划和鉴定标准、鉴定站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设备及检测手段、鉴定收费、鉴定档案、原始资料、鉴定站工作制度及社会对鉴定站工作的反映等情况。对年检不合格的鉴定站将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予以撤销,并吊销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第十一条 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应具有必备的考评技术、理论知识和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
  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或中级通信专业技术职务(通信工程师)以上资格;高级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通信专业技术职务(高级通信工程师)资格。
  第十二条 信息产业部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组织考评人员的资格培训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由信息产业部人事司审核,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颁发考评人员资格证卡。
  第十三条 通信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必须从取得考评人员资格证卡的人员中聘任相应职业(工种)、等级或类别的考评员或高级考评员,聘期为三年,并应采取不定期轮换、调整考评人员的方式组成专业考评小组。
  第十四条 考评员可承担初、中、高级技能的鉴定考核;高级考评员可承担初、中、高级技能的鉴定考核和技师(业务师)、高级技师(高级业务师)资格的考评。
  第十五条 考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评员工作守则和执行考场规则。对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工作人员和考评人员在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停止其在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工作和吊销考评人员资格证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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