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信息产业部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有关规定组建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队伍,并派遣质量督导员对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实施现场督考,监督考评过程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质量督导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从事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行政管理和技术管理工作2年以上人员,或从事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3年以上人员,经质量督导员资格培训考核合格者,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资格证卡。
第十八条 质量督导员由信息产业部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聘任和派遣,聘期为三年。
第十九条 质量督导员在职业技能鉴定现场督考或质量检查过程中,应佩带质量督导员证卡,对考务过程、考评结果和考评人员执考出现的违规行为应予以制止或提出处理建议。遇有严重影响鉴定质量问题的,应及时提请派出机构进行处理。每次督考工作结束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派出机构提交督考报告。
第二十条 质量督导员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工作。对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或以权谋私、包庇、打击报复他人或违反有关规定,妨碍工作正常运行,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取消其质量督导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 通信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应支持和配合质量督导员的工作,主动向质量督导员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条件。
第二十二条 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的对象包括:
(一)企业、事业单位从事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的人员。
(二)属于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的各类职业技术学院(校)和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
(三)其他必须经过鉴定方能上岗的人员或自愿参加通信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按《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鉴定合格者,由信息产业部人事司颁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