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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六)与时俱进,改革创新。适应经济社会和国防科技工业改革发展需要,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理论、制度和管理的研究,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努力探索教育培训工作新机制。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章 教育培训对象

  第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国防科工委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包括中央纪委驻委纪检组(监察部驻委监察局)工作人员,和机关服务局占行政和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重点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
  第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
  (一)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
  (二)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
  (三)在职期间的各类岗位培训;
  (四)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
  (五)其他培训。
  第八条 机关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其他相当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
  机关其他工作人员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第九条 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
  第十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享受在岗同等待遇。

第三章 内容与方式

  第十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应当根据国防科工委履行政府职能的需要,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结合岗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工作人员的特点,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技能训练为基本内容,并以政治理论培训为重点。
  第十二条 政治理论培训重点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教育,党的历史、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党的纪律的教育,国情、国家和行业形势的教育,引导机关工作人员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利观、地位观、利益观,夯实理论基础、开阔世界眼光、培养战略思维、增强党性修养。
  对党外人员,应当根据其特点,开展相应的政治理论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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