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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7年第一季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7年第一季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中小企业板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2007年第一季度报告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司应当在2007年4月30日前完成2007年第一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季报”)的披露工作,季报披露时间不得早于2006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2007年4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2007年第一季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当于2007年4月30日前披露本次季报。

  二、公司应通过中小企业板网上业务专区向本所预约本次季报的披露时间,本所根据均衡披露的原则统筹安排各公司季报的披露顺序。公司应按照本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季报披露事宜。

  三、公司预计不能在2007年4月30日前披露本次季报的,应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和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自2007年5月1日起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四、公司应根据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及时制定或修改会计政策,做出或调整会计估计,以作为2007年会计核算的基础和依据。因执行新会计准则而发生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司应在本次季报披露前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并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原因及造成的影响。

  五、公司在提供本次季报的比较财务数据时,应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7号--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比较财务会计信息的编制和披露》(以下简称“第7号规范问答”)的规定,将调整后的期初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同期利润表作为比较财务报表进行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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