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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7年第一季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六、公司在季报2.1中披露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时,上年度期末和上年同期的数据应以按第7号规范问答调整后的数据填报,计算增减变化幅度应以按第7号规范问答调整后的数据作为比较基数,并遵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7年修订)》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07年修订)》等规定。

  七、公司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与上年度期末或上年同期相比增减变动幅度超过30%的,应在季报3.1中说明变动情况及主要原因。

  八、公司2006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应在本次季报3.2中披露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解决情况。

  公司本次季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应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并在季报3.2中披露董事会、监事会对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说明。

  九、实施了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应在季报3.3中披露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特殊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十、公司应根据本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的要求在季报3.4中对2007年中期经营业绩进行预计,说明2007年中期亏损、扭亏为盈或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的增减变动情况。作为比较基数的2006年中期净利润不需按第7号规范问答进行调整。

  十一、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季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季报进行审核,并以决议方式对季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十二、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季报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司盖章的季报全文(含正文和附录)及正文(公司可从本所中小企业板网上业务专区下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7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披露参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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