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

  原有的职工学校,包括专业干部学校、管理干部学校,不论是工会系统还是行政系统办的,只要办得有成绩,仍由原来的系统办。
 (五) 各级各类职工教育都应制订教学计划,明确培养目标与达到目标的标准。要建立严格的考试制度,考试合格的发给文凭,作为晋级和安排工作的根据之一。职工学完中等专业或高等学校的课程,按规定考试及格者,应承认其学历,并与全日制院校同类专业的毕业生享受同等的工资待遇。他们的工作,由本单位本系统根据需要适当安排,或报请上一级主管部门统一调配。
 (六) 积极建立一支以专职教师为骨干、与兼职教师相结合的教师队伍。目前,职工学校的教师,在数量上和质量上都远远不能满足需要。要选调那些能胜任教学的职工和技术人员, 担任专职或兼职教师。 专业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学校的教师,到职工学校兼职,要给予合理的报酬。各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职工总数千分之三到千分之五的比例(不包括职工高等教育的教师),配备专职教师。国家分配大学毕业生时,也要分配一部分人到职工学校当教师。同时,要给教师创造更多的进修机会,普通高等学校和各地的教师进修学校,应当吸收一部分职工学校的教师进修。有些地区的师范学院、教育学院或教师进修班内,可设立专门为职工学校培养师资的班级。
  在晋级、调资、奖励和福利方面,对企业中的教师和科室技术人员要一视同仁,地区性职工学校的教师要和普通学校的教师享受同等待遇。职工学校教师的职称,可以参照普通学校教师的职称来制定,也可以按技术职称来评定。对成绩显著的教师和职工教育工作者,要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以提高他们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七) 要勤俭办学,认真解决必要的办学条件。职工教育经费不足的问题,要妥善地予以解决。国务院责成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和开支标准的暂行规定》。企业职工教育的经常费用,大体可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掌握使用,在企业成本中开支。扩大自主权的企业,可以在利润留成中适当安排职工教育经费。各级政府教育部门的教育经费,要有一定的比例用于职工教育。
  建立必要的职工教育基地。职工学校用房被占用了的,应尽可能归还或补偿,不足部分,由企业内部调剂挖潜,挤出一部分教学用房。新建企业,在设计时就要考虑职工教育必要设施的建设。经过几年的努力,职工学校的校舍争取达到平均每个职工零点三至零点五平方米的标准。
 (八) 职工教育除了依靠工矿企业和地区性职工学校外, 要充分发挥普通学校的作用。普通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都应当承担一定的在职培训任务,在保证完成招生任务的原则下,为在职人员进修开设专门的班级。这种班级要适应成人学习的特点,适当精简课程内容与学时,也可以采取学分制,以便职工通过较长时间的学习,达到一定的学业水平。还要采取积极措施,使“文化大革命”期间毕业的学生有短期进修的机会,达到应有的学业水平。为此,可由教育部拟定具体办法,并鼓励各院校积极试办进修班。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