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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

 (九) 加强对职工教育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健全专职机构。各级党委、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和科协等要共同努力,把这件事办好。目前职工教育缺乏统一领导,各有关方面的分工不够明确,影响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解决。要按照“加强领导,统一管理,分工负责,通力协作”的原则,改进领导管理体制。
  ⒈建立全国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务院指导全国职工教育工作的机关。它的任务是,讨论制定职工教育的重大方针、政策,统一规划,并检查执行情况,协调各方面的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国务院工交、基建、财贸、军工、农林、文教、卫生、科研、政法、外事等各部委,主管本系统的职工教育工作,制定和落实规划,解决办学中的实际问题,健全本系统的职工教育机构,开展职工教育。
  全国总工会负责综合研究并指导办好工会系统的职工学校。各级工会都要积极参与职工教育的管理工作,发挥监督作用,维护和保障职工的学习权利。
  教育部负责综合研究指导职工学校的教育行政和教学业务工作,制定有关的政策,编审教材,培训师资,办好电视、函授、业余大学,职工进修班和地区性职工学校。
  劳动总局负责综合研究和指导工人技术培训和徒工培训工作,组织制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技术考核办法和有关的劳动工资政策,使职工教育同劳动制度密切结合起来。
  共青团要大力加强青工的政治思想工作,积极发动青工参加正规培训和业余自学。
  其他部门和群众团体,都要在自己的职能范围内,积极做好职工教育工作。
  ⒉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成立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或充实、加强原有的工农教育委员会。委员会设办事机构,配备必需的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⒊基层企业事业单位,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由行政负责主管本单位的职工教育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等有关方面的作用。大中型企业要设职工教育的专职机构,小企业要有专人负责。各有关方面的具体分工,由企业自行确定。
  ⒋改进领导管理体制是一项复杂的工作,要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因地、因厂制宜,不要一刀切。目前办学成绩较好的地区和单位,其领导管理办法保持现状,并应总结经验,继续办好。
 (十) 由全国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教育部组织有关部门着手起草《职工教育法》,明确规定:职工教育的地位和任务;领导管理体制和各方面的责任;职工的学习权利和师生的待遇;办学形式、经费来源和师资配备等,为进一步开展职工教育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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