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发布日期:1987年2月18日 实施日期:1987年2月18日)废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九八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现将《国务院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希及时告诉我们,以利继续研究修订。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一九八一年二月二十七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法规,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一种重要工具。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二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当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作风,不断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三条 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由文书部门统一收发、分办、传 递、用印和归档。
第四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必须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确保国家机密。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指令
发布重要法规, 采取重大的强制性行政措施, 任免、嘉奖和惩戒有关人员,用“命令”、“令”。发布经济、科研等方面的指示性和规定性相结合的措施或者要求,用“指令”。
二、决定、决议
对某些问题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用“决定”。
经过会议讨论通过、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用“决议”。
三、指示
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用“指示”。
四、布告、公告、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