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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对人民群众公布应当遵守的事项, 用 “布告 ”。
  向国内外宣布重大事件,用“公告”。
  在一定范围内,对人民群众或者机关团体公布应当遵守或者需要知道的事项,用“通告”。
  五、通知
  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要求下级机关办理或者需要知道的事项,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或者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用“通知”。
  六、通报
  表扬好人好事,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以及需要各机关知道的事项,用“通报”。
  七、报告、请示
  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用“报告”。
  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和批准,用“请示”。
  八、批复
  答复请示事项,用“批复”。
  九、函
  机关之间互相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等,用“函”。
  外交、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公文种类,由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自行规定。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六条 公文格式一般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机关印章、发文年月日、抄送单位、公文编号、机密等级、缓急程度等。
一、公文的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发文机关名称和公文种类。
二、向上级机关请示的公文, 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 如果需要同时报送另一个上级机关,可以用抄报的形式。
三、公文编号,一般包括机关代字、年号、顺序号。几个机关的联合发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公文编号。
四、机密公文应当根据机密等级,分别注明“绝密”、“机密”、“秘密”。
五、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注明“特急”、“急”。
六、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机关名称之前,注明附件的名称和件数。
七、会议通过的文件,应当注明会议名称和通过日期。
八、文字一律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
 第七条 公文纸一般用十六开, 在左侧装订。“ 布告”、“公告”、“通告”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关系

 第八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文关系,应当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来确定。
 第九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一般不得越级行文请示问题。 因特殊情况, 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当抄报越过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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