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和上级机关的有关规定。
二、情况要确实, 观点要明确, 文字要精炼,条理要清楚,层次要分明,标点符号要正确,篇幅要力求简短。
三、人名、地名、数字、引文要准确。时间一般要写具体的年月日。
四、数字, 除公文编号、 统计表、规划表、序号、专用术语和其他必须用阿拉伯数码者外,一般用汉字书写。
五、引用的公文要写明发文机关、公文编号、标题和发文时间。
六、请示问题应当一文一事,不要一文数事。
 第二十二条 凡涉及其他部门或者地区的问题,主办机关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或者地区协商、会签;如果意见不一致,要如实反映双方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发出的公文,重要的或者涉及面广的,应当由正职或者授权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人签发。 会议通过的文件, 根据授权,秘书长和办公厅(室)主任可以签发。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协助领导认真做好公文的审核把关工作,重点是:
一、是否需要行文。
二、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
三、提出的要求和措施是否明确具体、切实可行。
四、涉及其他部门或者地区的问题是否协商一致。
五、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文传递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传递机密公文时应当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承办人员应当根据文书立卷的要求把公文原稿和有关材料整理好,送交文书部门或者主管人员清理立卷。个人不得私自保存应当存档的公文。
 第二十七条 没有存档价值和存查必要的公文,经过鉴别和主管领导人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机密公文,要进行登记,有专人监督,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六章 公文立卷

 第二十八条 公文立卷要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业务工作情况,有利于保管、查找和利用。
 第二十九条 公文立卷的范围要明确划定,根据案卷内容的重要程度确定保管期限。
 第三十条 立卷的公文要分类准确,根据发文机关、问题、时间、名称等公文特征,按照公文的历史联系,进行立卷。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