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公布废止、失效法规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88年5月9日 实施日期:1988年5月9日)废止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
关于控制汽车生产、进口和改进分配办法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一年四月四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
济委员会、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发布)
我国的石油生产,目前由于采储失调,后备资源又接替不上,近期内很难维持现有生产水平,还要适当调低。在这种情况下,对各种用油机具的生产和进口,必须严格控制,以减少油品的消耗。汽车是消耗油品较多的动力机具之一。一九八0年,一方面由于基本建设规模缩减等原因运量减少,年底已封存载重汽车十五万辆;另一方面汽车生产又突破计划,实际完成二十二万辆,超过计划十二万四千辆的百分之七十七点四。各地区、各部门还在计划外进口汽车二万多辆。为了有效地控制汽车的生产和进口,有利于汽车工业的调整,改进分配工作,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计划管理。从一九八一年起,各企业必须严格按国家计划组织汽车和改装车的生产,未经国家计委批准,任何企业都不得超计划生产。对现有汽车生产厂,根据调整的精神,按油耗、质量、价格等条件,分为三类,一类是各方面条件较好的汽车生产重点工厂,要优先安排生产; 二类是从长远看, 生产条件不具备,车型质量也不好的,但要有一、两年过渡, 通过调整改组和专业化协作等办法才
有条件继续生产的; 三类是质量不好,油耗高,亏损严重,没有发展前途的,应
关停并转。具体方案由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拟订。
为了有效地控制汽车的生产和进口,从一九八一年起,实行汽车一联付款、一联领取牌照、一联供油的汽车供应证制度。汽车应尽量分配到具体使用单位,减少中转环节。必须由经营单位中转时,凭合同另附第一联的副联,发经营单位,作为付款凭证,但只能中转一次。汽车供应证由国家计委制订,委托国家物资总局统一印制,分别发给有关部门。没有汽车供应证,银行不得付款,商业部门不发供油证,公安、交通部门不发给牌照。上述有关单位, 每年对发放的汽车供应证、 供油证和牌照,要进行核对。如发现数量不符合的,应进行检查,对不执行上述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要查明原因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