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场调节必须接受国家计划的指导和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接受来料加工、
协作生产,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数量,由一机部负责组织。要择优安排,有利竞争。收料、收费标准要合理,由一机部拟订具体办法,经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批准执行。
三、小汽车(包括小轿车、吉普车、 旅行车、 工具车,下同)和大轿车是国家统一管理的专项控制商品,所有机关、团体、企业购买小汽车和大轿车,除有汽车供应证外,还需按照国家规定,持有社会集团购买证才能购买。
四、严格控制进口汽车。为了保护国内汽车工业,各部门、各地区进口汽车,必须按照国务院国发[1981]6号文件办理审批手续,对小汽车的进口,更应严加控制,有特殊需要时必须报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审批。未经批准,一律不发汽车供应证。
五、改进汽车的分配、调拨管理工作。列入国家分配计划的汽车,仍由国家物资总局分配。分配办法,要根据财政分级管理后的新情况进行调整,原则上应按供应渠道分配,取消过去条条戴帽下达的作法,克服汽车分配和资金来源不一致的予盾。
今后国家分配给各部门、 各地区的载重汽车应主要用于更新, 淘汰耗油高的老旧车辆。汽车(包括小汽车)的更新办法按计综[1980]666号文的规定,凭“更新汽车技术鉴定表”办理,国家不另发汽车供应证。
六、各种展销会,交易会,各级物资系统的公司,各部门的供销机构,都不得议价倒卖汽车,不得重复收取管理费。
附: 关于汽车供应证发放办法。
一、汽车供应证由国家计委制订,委托国家物资总局印制,按分工规定分别发给有关部门和地区。 供应证按车种印制,统一编号,一辆一单。
二、汽车供应证必须根据签订合同的数量发放,未签订订货合同的不发供应证,各有关单位一定要严格执行。
三、国家计划内分配的汽车供应证,由国家物资总局发给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地区。如发生订货合同少于生产件务时,国家物资总局应在全年订货会议结束一个月后,将汽车供应证转交一机部,然后组织企业自销。经批准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进行市场调节增加生产的汽车, 供应证发给一机部、 国防工办和地方。经供需双方同意,不能履行合同的汽车,由生产厂负责及时清理,分别报告一机部和国家物资总局,国家计划内分配的,需方将汽车供应证退国家物资总局;市场调节的退一机部,地方任务退有关省、市、自治区计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