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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干部管理工作试行条例

  国务院科技干部局是国务院管理科技干部的职能机构,由国家科委代管,协助中央组织部统一管理科技干部,对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各级科技干部管理部门有业务指导的任务。
  第七条 国务院管理下列科学技术干部:(一)二级以上的教授、研究员、工程师、农业技师和医师;(二)具有世界先进水平和国内第一流水平的科学技术专家。
  国务院各部委(包括直属局)管理所属单位的下列科学技术干部:(一)中央和国务院管理以外的六级以上的教授、副教授、研究员、副研究员、工程师,以及相当这类技术职称的农林、卫生及其他科学技术干部(二)本系统内成绩突出的拔尖人才。国务院各部委所属各管理局和企业、事业单位管理的范围,由各部委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范围,可参照国务院各部委的管理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厅(局)、地区(市)、县(市)和企业、事业单位管理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审定。
  第八条 科学技术干部的培养、调动、考核、晋升、奖惩,由各级分管部门办理。对属于上级主管的科学技术干部,下级应当协助管理,提出建议。
  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双重管理的单位,科学技术干部的培养、调动、考核、晋升、奖惩等工作,以各部委管理为主的,由主管部委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协助;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为主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各部委协助。
  跨地区、跨行业科技干部的调动,由主管的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办理。

第三章 分配使用

  第九条 对科学技术干部的分配使用,必须根据国家需要,统筹安排,重点配备,加强集中统一,克服本位主义和分散主义。
  科学技术干部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接受外单位的临时聘请。
  第十条 对科学技术干部必须贯彻学用一致、用其所长的原则。对研究生应当按照专业,参考研究方向分配工作;对大学毕业生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也应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分配工作。对于某些缺门或薄弱专业,可以选择与专业接近的人才充任。
  对有真才实学而用非所学的科学技术人员,要坚决调到科学技术岗位上来。对在科学技术岗位上工作,但专业不对口的,应当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对用非所学和其他使用不当的科学技术干部,根据本人条件,由所在单位和地区负责加以调整,科学技术干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调查了解,督促检查,向党委提出建议,协同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具体调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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