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科学技术干部管理工作试行条例

  第十一条 建立技术责任制。对科学技术干部要充分信任,放手使用,严格要求,热情帮助。各级领导必须尊重科学,积极支持他们的合理化建议和创造发明。对于社会主义建设的重大项目和重大科学技术措施,必须征求科学技术专家的意见,并组织科学技术专家提出科学论证和技术方案后,才能作出决定。对科学技术干部,特别是担任技术管理职务的,必须保证他们有职有权有责。他们对在职权范围内的技术问题,有决定权。
  第十二条 必须保证科学技术干部每周至少有六分之五的业务工作时间,集中精力搞业务。防止他们兼职过多,尽可能减免他们行政事务性工作和一般社会活动。
  第十三条 对有政治历史问题和家庭社会关系复杂的科学技术干部,应着重看本人的基本政治态度、现实表现和对社会主义建设所作出的贡献,安排他们的工作,发挥他们的专长。
  第十四条 要给有成就的科学技术专家配备得力助手,帮助他们更好地完成科学技术工作任务。选择助手要征求专家本人的意见。
  第十五条 各单位都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为科学技术干部提供必要的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等工作和学习条件。要积极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对有突出成绩的科学技术干部或科学技术骨干,要优先给以照顾。对受林彪、“四人帮”严重迫害的科技人员,除在政治上给予平反外,对他们生活上的困难,也要妥善地加以解决。
  第十六条 经过一定时间的实践和考核,证明不适应现在所从事的科学技术工作的干部,应根据其专长,输送到合适的岗位上去。

第四章 培养教育

  第十七条 培养科学技术干部,必须贯彻执行比例适当和专业配套、普遍提高和重点培养相结合的方针。必须注意高级、中级、初级科学技术干部之间的合理比例和基础科学学科、技术科学学科、应用技术学科之间的专业配套。
  第十八条 各级科学技术干部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制定科学技术干部的培养教育规划。经主管机关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科学技术干部的政治学习,应当讲求实效,采取适合他们特点的方式进行。鼓励他们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引导他们走又红又专的道路。学习要有计划,时间可以灵活安排。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