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科学技术干部的业务学习,除自学外,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
对于助理研究员、工程师、讲师以上的科学技术干部和相当于这一级的其他科技人员、一般的每三年给予三个月至半年的进修期(人力紧张的单位如大学,可根据具体情况掌握灵活一些),原则上自修为主,但应有自修计划和自修心得报告,或到其他单位进行研究和考察。各单位应积极统筹安排,帮助科学技术干部正确处理工作和进修的关系。
对青年、少数民族中的科学技术干部,要加强培养,关心他们的成长。
对有特殊才能,努力钻研,成绩优异的人才,应开列名单,制定专门的培养计划,给予较好的工作条件和学习条件,对他们严格要求,重点培养。
第二十一条 科学技术干部主管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科学研究、教学、生产三方面科学技术干部之间的协作和交流,也可签订合同或临时聘请,以便互相学习,交流经验,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各部委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国家的统筹安排,制定向国外派遣研究生、进修人员的计划。组织科学技术干部出国考察、参观、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或短期工作。要有计划地邀请外国专家来华讲学,担任学术指导,或共同进行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章 考核、晋升、奖惩
第二十三条 对科学技术干部实行定期考核和晋升的制度。主要根据他们的工作成就、科学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必须经过相应的学术组织或评审组织认真负责评定后,由主管机关授予技术职称。对各类不同工作岗位的科学技术干部的考核,应当有不同的具体要求。考核每一至三年进行一次。对于特别优秀的,可随时考核,予以破格提升。
第二十四条 对科学技术干部要经常进行在思想政治方面和业务方面的考察。对高、中级科学技术干部,还应当了解他们培养新生力量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建立业务考绩档案。科学技术干部管理部门按管理范围建立科学技术干部的业务考绩档案。业务考绩档案包括:简历表、业务自传、著作和论文目录、创造发明和技术革新的评价、业务评定、参加国内外科学技术活动的情况、培养人才的成绩、业务奖励等。
第二十六条 科学技术干部有创造发明,技术革新,重大的合理化建议,或在发现人才和培养人才等方面,对国家经济建设和提高全民族文化科学水平有贡献者,应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