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门规章废止目录(含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1998年4月13日 实施日期:1998年4月13日)废止医院药剂工作条例
(一九八一年四月三十日卫生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一、 医院药剂工作是医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 是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的重要环节。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领导必须予以重视,认真加强领导。
二、 医院药剂科(药房)是负责本院药剂工作的部门,在院长(或业务副院长)直接领导下,贯彻执行药政管理的有关法令、条例、规章和制度,并有权检查、监督本院各医疗科(室)合理使用药品,确保安全有效,严防浪费。
三、 医院药剂科(药房)必须根据医疗、科研的需要,及时准确地调配处方和制剂;做好药品管理供应,搞好群众性药品质量监督,结合临床积极开展临床药学科研工作,以提高业务水平。
四、 医院药剂工作人员,要热爱本职专业, 认真学习政治和业务, 努力做到又红又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章 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
五、 为协调全院计划用药和科学管理,医院可根据自己的条件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由一位业务院长、药剂科(药房)主任和各有关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
六、 药事管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审定、监督本院用药计划;及时研究解决本院医疗用药的重大问题;负责指导、检查医生合理用药,并把合理用药作为考核医生的一项内容。
第三章 药剂科(药房)的任务与组织
七、 医院药剂科(药房)的基本任务是:科学地管理全院药品;为医疗需要及时准确地调配处方和制备各种制剂; 供应质量合格的药物; 配合医疗需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1.根据本院医疗和科研需要,编制药品采购计划, 做好药品保管、 供应及帐卡登记,进销帐目统计报表,收方、发药并审查核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