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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药剂工作条例[失效]

 十三、 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的主要职责是:
  在主任药师领导下,履行药师(中药师)的职责,并对药师(中药师)的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十四、 药师(中药师)的主要职责是:
  1.在主任药师领导和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指导下进行工作。
  2.拟定技术操作规程,调配方剂,制备制剂和中草药加工炮制,研究解决技术上的疑难问题。
  3.负责药品的检验、鉴定和药品毒副反应的报告工作。
  4.对药剂士(中药士)、药剂员(中药剂员)的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十五、 药剂士(中药士)的主要职责是:
  1.在主任药师领导和药师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2.担任药品的计划采购、收方、制备制剂、调剂、核对、发药和制剂检验、保管、统计、检查及中药的加工炮制等工作。
  3.对药剂员(中药剂员)的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十六、 药剂员(中药剂员)的主要职责是:
  1.在主任药师领导和药师、药剂士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2.担任一般的处方调配,药品分装,中药加工炮制和简单药剂的制备工作。
  3.协助药剂士(中药士)进行药品的采购、分发、保管、消耗登记、统计工作等。

第五章 调剂和制剂

 十七、 医院药剂科(药房)必须具备符合要求的调剂和制剂及药品检验的必要设备和条件。建立严格的操作规程和质量检验制度,确保药品质量。凡不具备制剂条件和不进行质检者,不得配制药品制剂。
 十八、 医院不准办药厂,自配制剂,必须坚持为医疗和科研服务的方向,坚持自用原则,不得进入市场,范围只限于医院临床,科研需要,市场无供应的药物制剂。自制制剂必须制订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按要求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并要合理定价,国家有统一价格的,按规定价格执行。
 十九、 各级医疗单位不得进行生物制品的生产和制备,如医疗和科研特殊需要,必须具有严格的无菌条件和生物、 生化的实验检验设备, 经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制备,以保证制品安全可靠。
 二十、 调剂和制剂所需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质量标准,中药必须按要求进行加工炮制,不合格的原料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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