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在全国优秀科学家中遴选,经中国科学院各学部的学部委员会议选举产生。
十四、学部要努力实现中国科学院的基本任务。学部的职责如下:
1.对本学部范围内的院属研究机构实行学术领导和一定的科研管理:审议各研究机构的方向、任务和科研计划;评议研究所的工作;组织、协调、检查重要科研项目;组织重要的国内和国际性学术活动;评议或鉴定重要科研成果;评定研究员和相当于研究员的高级技术人员的职称;对人、财、物的分配方案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议、检查和提出建议。
2.团结院内外有关科学家,通过各种学术活动,分析研究国际科学技术发展趋势,交流研究工作情况,增进相互间的联系和合作;评议应予资助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本研究项目,推动本门学科的发展,促进人才的成长。
3.组织有关的科学家,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
4.向学部委员大会或主席团提出年度工作报告。
十五、各学部由本学部委员会议选举产生学部常务委员十三至十七人,负责本学部的经常工作。学部常委委员任期四年,连选可连任一次。学部常务委员会推选学部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学部常务委员和主任、副主任要报中国科学院主席团批准。
由学部主任提名, 经中国科学院院长任命, 学部可设不是学部委员的副主任一至二人,协助学部主任进行业务、行政管理工作。
学部设学术秘书若干人,设置精干的办事机构。
十六、根据需要,学部可设置学科组或专门委员会。
十七、各学部的学部委员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第四章 研究所和有关机构
十八、研究所(包括相当于研究所的台、站、室、中心)是中国科学院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基本单位,它的任务是丰富和发展自然科学的理论、方法或技术,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有关的科学技术问题,出成果、出人才,为祖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十九、研究所贯彻执行侧重基础、侧重提高,为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服务的方针,根据国家建设需要和学科发展趋势,制定科研规划计划,明确方向,选好课题,注意积累,形成特色 ;研究所在工作中要同高等院校、有关部门以及地方科研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