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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一次(扩大)会议的报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学位学科门类的划分问题
  国外大体有两种做法:一种如日本、苏联,国家统一规定各级学位授予的学科门类,分类一般划得比较粗。另一种如美国、英国,是由各授予单位自行规定授予的学科,国家只是在统计时加以综合分类,不做统一的规定。
  对我国学位学科门类的划分,大家比较一致的意见是,结合我国情况,统一规定学位的学科门类,并且划得粗一点为宜。大家赞成采用一九六四年制订学位条例时的学科分类方案,即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等十类。文学包括语言学、艺术学、图书馆学等,法学包括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等,教育学包括体育学等。待实施一段时间之后,再考虑是否增减调整。
  (二)从实际出发保证学位质量问题
  会议指出,我国学位获得者,除外国人外,在政治上应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人民服务;在学术上应相当于国外相应的学位水平。实施学位条例,必须把保证质量放在首位。在学位授予工作的掌握和管理上,硕士学位的授予比学士学位要严格一些。博士学位的授予要更严格一些。特别是博士学位,如果把关不严,搞滥了就会影响我国学位的声誉,不利于教育和科学事业的发展,并且将在国际上产生不良的影响。要防止搞照顾,搞平衡,随便送分,甚至送学位等降低学位学术水平的做法,反对和抵制一切不正之风的侵蚀和影响。为了保证所授学位质量,必须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抓好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
  学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答辩或评审,按照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计划进行。本科毕业生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 、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者,授予学士学位。
  硕士学位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考试,一般定为三至四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博士学位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考试门数,由学位授予单位决定,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硕士和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还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外语课。对硕士学位要求一门外语。对博士学位,大多数专业要求两门外语。个别学科、专业(如中医、古汉语、少数民族史等),可只考第一外语。
  硕士和博士学位的申请者,都必须有学术论文,并应进行答辩。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博士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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