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年终奖金或加薪征税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1981年6月2日 〔81〕财税字第185号文)
对纳税义务人一次取得几个月的奖金或加薪,一般应将全部奖金、加薪同当月份的工资、薪金合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合并计算后提高适用税率的,根据从宽从简的原则,可采取以月份的奖金或加薪加当月份工资、薪金为基数找出适用税率乘以全部奖金、加薪及当月工资、薪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补充解释
关于奖金、年终加薪征税计算方法,举例说明如下:
某人每月工资1,000元,一至十一月份每月已纳税10元;年终时领发十二个月奖金6,000元。原应将全部奖金连同十二月份工资合并计算征税,即7,000元的税额为:7,000×30%-1,015(速算扣除数)=1,085。
现根据从宽从简的原则,按一般算法:每月工资加每月奖金,找出适用税率,即:
1,000元(每月工资)+500元(每月奖金)=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