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办法(试行)》(发布日期:1995年9月22日 实施日期:1995年9月22日)废止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办法
 (1991年6月26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借款合同条例》及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放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是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基本业务之一。通过运用信贷杠杆的作用,促进企业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加快建筑业发展,提高企业和社会经济效益。
  第三条 建设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批准的信贷计划,按照“区别对待,择优扶植”的原则发放贷款。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强令银行发放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下列企业和单位均可向建设银行申请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一)建筑行业、房地产行业以及所办各类附属企业;(二)建材生产行业;(三)与建筑业有关的企业单位及总行明确的其他单位。
  第五条 贷款条件。申请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的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有权机关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在建设银行开立基本结算帐户;
  (二)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流动资金,并建立了流动资金补充制度;
  (三)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制度,按规定及时向建设银行报送有关报表、资料;
  (四)贷款用途正当,确有财产物资保证,经济效益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三章 贷款种类和用途

  第六条 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具体划分下列种类: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