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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办法[失效]

  (一)建筑安装企业贷款。指各类承担建筑、安装、市政建设及从事房修、建筑物装饰等施工任务的公司所需流动资金贷款。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公司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
  (三)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贷款。指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所需流动资金及外汇配套人民币贷款。
  (四)基建材料供销企业贷款。指与基本建设相关的基建材料供销企业所需流动资金贷款。
  (五)建材、建筑工业生产企业贷款。指建材生产企业、建筑机械生产厂及为建筑施工服务的木材加工、木构件、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金属结构件等加工生产厂等所需流动资金贷款。
  (六)建筑业其他流动资金贷款。指施工机具租赁公司,工程承包公司,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勘察设计单位,地质部门的附属厂,以及本条款(一)至(五)项以外的建筑业其他单位所需流动资金贷款。
  第七条 贷款用途
  (一)周转贷款。凡借款单位为完成当年生产经营计划所需正常、合理的垫底流动资金不足,可向建设银行申请周转贷款。
  (二)临时贷款。凡借款单位由于临时性、季节性生产、物资储备、材料集中到货等原因,发生资金不足,可向建设银行申请临时贷款。
  (三)专项贷款。凡建筑业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与基本建设相关的勘察设计、科研等单位,在研究、消化新技术,试制、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所需流动资金不足;在进行固定资产大修,小型施工机具更新,以及不构成固定资产投资的科技改造等,已提专用基金不足,均可申请专项贷款。

第四章 贷款期限与利率

  第八条 周转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临时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6个月。专项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18个月。
  第九条 贷款利率、逾期贷款加息及挪用贷款罚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在调整利率时,应同时变更合同中的有关利率条款。贷款利息每季结算一次。

第五章 贷款发放与回收

  第十条 跨地区施工的企业,周转贷款由基地行核定发放;施工所在地行可根据在本地区施工任务情况,发放临时贷款。
  第十一条 借款单位应于年度开始前根据产、供、销计划和加速资金周转要求,在挖掘资金潜力的基础上编制年度借款计划,报送建设银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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