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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制定本系统内部的利率管理规章、制度、办法。
  (二)制定本系统内部的上存、借用、联行和同业往来(不包括同业拆借)以及行社往来利率。
  (三)对本系统利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随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本系统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及有关规定的情况。
  各专业银行总行、分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可根据需要与可能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本系统内部利率工作。
  各级专业银行在印发本系统有关利率文件,必须同时抄送同级人民银行,以便于检查监督。
  四、关于结息规则问题
  活期储蓄存款一年结息一次,每年的6月30日为结息日;定期储蓄存款不计复利;企业活期存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对一般基本建设贷款中新建设项目改、扩建基本建设贷款和实行差别利率的基本建设贷款,按年结息,每年9月20日为结息日,不计复利;技术改造贷款实行按季结息,对不能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人民银行专项贷款中的基本建设贷款部分,实行按年结息,每年12月20日为结息日。对集体农业和农户的流动资金贷款,实行按年结息,结息日由农业银行自定。
  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包括备付金存款和准备金存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年度性贷款、季节性、日拆性贷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对不能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人民银行再贴现贷款在办理再贴现手续时一次结息。
  五、关于深圳、温州的利率管理问题
  深圳经济特区人民银行和浙江省温州市人民银行利率管理改革试点,仍按原定改革方案进行。两市人民银行可分别参照“利率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具体制定本地区的利率管理办法,报总行备案。
  六、各专业银行以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用于固定资产贷款和特种贷款的,均按国家规定的利率执行,不得上浮,不准高来高去。
  七、关于违反利率管理规定的查处问题
  金融机构发生违反利率管理规定的问题,各级人民银行利率管理部门有权负责查处,情节严重的,各级人民银行利率管理部门可报请行领导批准,协同有关部门配合进行稽核检查;凡涉及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由监察、纪检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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