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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失效]

  3.下列企业除按上述范围开户外,可增开以下帐户:
  (1)企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上交下拨的资金,可另开一个存款户。
  (2)凡中央主管部门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单位,可增开营业收入上解户。
  (3)各级邮电部门可另开报刊费专户及邮政汇兑资金往来户。
  (二)行政、事业单位:
  1.实行经费限额拨款单位,按照《中央行政事业经费限额拨款办法》的规定,开立中央预算经费限额支出户。
  2.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分别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开立预算内存款和其他存款两个帐户。一个单位既有行政经费又有事业经费,其经费由财务部门和行政部门分别管理的,可各自开立上述帐户。
  大专院校附属的独立核算工厂开立一个存款户。中小学校办工厂,应在单位帐户内办理收付,一般不单独开户。
  预算单位所属的报销单位,与预算单位不在一地,要求单独开户的,可开立一个其他存款户。
  3.实行差额管理的单位和自收自支的单位,开立一个其他存款户。
  4.各单位的附设机构,如食堂、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等独立会计单位,确有需要的,可开立一个存款户。
  5.党委、团委或主管部门集中下级单位上缴的党、团、工会费可开立一个存款户。
  (三)财政机关和建设银行:
  1.各级财政部门的财政预算资金和财政预算外资金,分别开立金库存款和预算外存款两个帐户。
  2.(略)
  3.基本建设单位的基建资金(包括自筹资金)、建筑安装企业、包工企业、地质勘探单位和专供基建物资的供销企业等单位,应在建设银行开户。
  (四)军队单位:
  (按(1985)后财字第110号文印发的《军队单位在银行开设帐户和存款的管理办法》执行)
  (五)(略)
  (六)外地及临时性单位:
  1.异地汇入的采购款,如需陆续使用,并符合有关规定的,可开立采购帐户。
  2.经驻在地县(市)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地常驻机构可开立存款户。
  3.临时性单位要求在银行开户的,应由其主管部门证明,经县(城市区)一级银行审查批准,可开立一个存款户。
  三、申请开户手续和帐户名称
  (一)单位申请开户,必须填制开户申请书,经规定的审查证明单位盖章证明后,连同盖有单位公章及名章的印鉴卡片送开户银行申请开户。开户银行接到单位的开户申请后,签注意见报请县(城市区)银行审查批准。
  (二)各单位申请开户必须经下列有关单位审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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