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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失效]

  1.全民所有制企业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查证明。
  2.集体所有制企业,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
  3.行政、事业单位,由拨款的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证明。
  4.军队系统,(按(1985)后财字第110号文印发的《军队单位在银行开设帐户和存款的管理办法》执行)。
  5.(略)
  6.外地单位的常驻(派出)机构,由主管部门和驻在地有关部门审查证明。
  7.各单位的附属机构,由其管辖单位审查证明。
  (三)单位申请开立帐户的名称,必须如实反映所有制性质和领导系统。如:县(市、区)办企业必须冠有县(市和区)名;各单位办的工厂,必须冠有县(市和区)和兴办单位的名称;单位的附属机构,必须冠有管辖单位的名称。
  单位在银行预留的印鉴(财务公章),必须与帐户全称一致。
  军队单位的帐户名称,按总后勤部和总行的联合通知规定办理。
  四、帐户的名称变更、合并、迁移与撤销
  (一)单位申请变更帐户名称,应交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正式函件(集体企业单位还需重新交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新证件),经银行调查属实后,根据不同情况更改帐户名称,或撤销原帐户和开立新帐户。
  (二)单位申请撤销、合并帐户,须同开户银行核对存(贷)款帐户余额全部无误后,办理销户手续,同时交回各种空白重要凭证。销户后由于未交回空白重要凭证而产生的一切问题,应由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单位迁移帐户时,如在同城,由迁出行出具证明,迁入行凭以开立新户;如搬迁他地,重新按规定办理开户手续。在搬迁过程中,可允许暂时保留原帐户,但在搬迁结束,单位已在当地恢复生产经营时,原帐户一般应在一个月内结清。
  (三)各单位在银行的帐户连续一年没有发生收付活动,经银行调查认为无继续存在的必要,即通知单位在一个月内来银行办理销户手续。如单位逾期未来办理,即视同自愿销户。销户后转暂收款项科目的久悬未取款项户,每年年终决算时,开列清单,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批,转银行收益处理(营业所应上划县支行)。
  五、帐户的使用与管理
  (一)各开户单位通过银行帐户办理资金收付,必须切实遵守以下规定: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银行信贷、结算和现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在银行检查时,各单位必须提供帐户使用情况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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